據了解,近年來,隨著股票、基金等證券投資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隨之產生的示范效應,原本一向以儒雅、清高自居的傳統文化逐步走向市場,走向產業化。在此背景下,鄭州文交所等產品交易平臺和場所先后應運而生。但在藝術產品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甚至嚴重缺乏,而投資者投機意識較強,風險意識和抗風險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文化產品市場出現嚴重不規范甚至混亂的情況成為必然。
鄭州文交所產品交易極為慘淡,發生的開戶烏龍事件和出現低于當日跌停價成交的事件,至今仍然疑竇重重,數據造假傳聞難以平息??梢钥闯?,鄭州文交所出現的情況,只是中國文交市場混亂現狀的一個縮影。
就鄭州文交所投資者所投訴的情況,筆者認為:首先,需認真貫徹落實清理整頓的政策。2011年及2012年,國務院發布《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此外,中央宣傳部、商務部、文化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分別提出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
根據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的文件精神,河南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貫徹落實,對有關交易所進行清理整頓,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而不僅僅是流于形式,要把國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而不是互相推諉、扯皮。
其次,鄭州文交所應當承擔哪些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文化產權交易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鄭州文交所作為清理整頓的主要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和河南省有關部門關于清理整頓的規定,在進行自身清理整頓的同時,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快滿足投資人要求權益回購的愿望”。
第三,公安機關立案是否可行。投資者多次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筆者認為暫時并不可行。因為就目前反映的情況看,國家是對鄭州文交所的不規范交易進行清理整頓,而對相關藝術品份額產品進行回購和退款,尚未觸及經濟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的層面。因此,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本案不予立案并無不當。當然,如果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表明已經構成犯罪,則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并偵查。
第四,投資者的維權途徑。據上述投資者反映,今年4月份,有100多個投資者在鄭州文交所開會。會上,當時的鄭州文交所負責人王迪簽字保證,6月底支付權益回購的錢款。同時,有金融辦代表簽字保證。每個投資者逐個上臺簽字錄像公證。但截至6月30日,仍然完全沒有退款,并對投資者置之不理。
如上述所述屬實,同時,根據目前披露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投資者應當主要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進行維權。首先,要厘清法律主體的關系,即投資者與藝術品原持有人的雙方關系,鄭州文交所作為提供交易場所,并作出權益回購承諾的一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鑒于交易存在不規范等問題,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合法方式解除藝術品份額產品的買賣關系,以達到退貨、退款的目的。
由于該事件中所涉及的藝術品交易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此類判例并不多見,因此,案件在受理、審理及執行階段都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去不斷探索,也需要投資者充分理解??偠灾?,文化藝術產品的發展,需要市場化,更需要法制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