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藝術品鑒評的本質是解讀,論理,爭議貫串其中。對“權威”的盲從,不是科學的認知觀,也不符合實際。人們對南謝(稚柳)北徐(邦達)就市場上一幅張大千的畫之真假之爭記憶猶新,更記得曾被老一輩鑒定家定為“真跡,精” 的馬遠《踏歌圖》,去年12月被陳佩秋先生在上海圖書館述評為“不可能是真跡”。藝術品評估對專業知識、技能的要求并不以個人、機構而異,但就職業屬性論, 為拍賣經營“掌眼”的專業人士所具有的功利性是由其商業運作所決定,與為保護文化遺產,公共文化宣教的博物館人員職責、業務不能混為一談。對社會及公眾而言,對藝術品的鑒評具有權威性的“機構”,往往就是專業的博物館。這些機構服務于社會和大眾,執行政府的文化發展政策,對公眾就其活動,包括收藏,保管,解讀,展出的藝術品的真、偽、優、劣的質疑,作出相應解答,既是其職責,也是服務社會積極有效的方式之一。2006年,澳大利亞維省藝術館的一幅收藏有60多年的被稱作“凡?高”畫作在愛登堡展出時,被文化監察組織指為贗品,政壇、公眾質疑,本地專家、學人的爭議缺乏說服力。2007年該館請荷蘭的凡?高博物館對此畫鑒評。2008年,凡?高博物館的鑒評理由見報,認為無理由把該畫定為凡?高之作。顯然,提高人們對凡?高作品鑒賞能力的是爭議和具體理由,而不是“權威”或機構的一句話。
不可否認,在商品社會里,博物館的收藏,陳列,推展對流通于市場的藝術品的品質,價格等都會形成明顯的影響和主導作用,但這并不是作為文化機構的博物館的功能和運作的本意, 因為對于文物、藝術品的機構性識讀、研究和管理,推介具有嚴謹的學術性、公益性,它與市場的商業行為所具有的隨機性和盈利趨向不屬同一范疇。簡言之,文化機構的社會職能和導向不應是商業功利性的,也與“市價”無關。把機構在職人員對藝術品的研究、鑒評混同于市場的評估,是對機構及專業人員職稱所具含義的曲解和誤導。
我國的文物藝術品經營和管理在“文革”中嚴重扭曲,文物市場的開放也只是近二十年來的事,藝術品拍賣隨開放而興盛,經營者日眾,炒作嚴重。拍賣的經營理念,操作及規范的問題顯而易見。開放的文物市場應使廣大文物和藝術品愛好者享受到交易的公平,本是改革本旨。現實是,一方面,對于各類偽、劣日用商品,公眾的維權意識強烈,監管上也對不成文的 “假一罰十” 這一顯屬過度懲戒的俗規認可,另一方面,卻對拍賣經營的含混的“瑕疵自負” 的條款熟視無睹,令人費解。也許國人對拍賣還較陌生,在對財富追逐的躁動中,缺乏對此行的屬性、自身權益和商業規范的理性認識,而監管部門就亟應從經營的誠信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檢討,正視這一重要的“盲點”。
應該強調的是,藝術品拍賣行非“跳蚤”市場,對拍品的真偽不負責的經營方式,違反公平交易的行商原則,突顯經營者的無自信,急功近利的投機性。對偽品的市場鑒察失衡,不僅使投資者的風險遠甚于股市、房市,更嚴重侵蝕社會文化底蘊。應該看到,國際老牌拍賣行的誠信聲譽基于符合整個社會文化,包括商業信條和法規的嚴謹行規,他們對拍品的真實性負責,有效法律追溯期為六年。這一經營模式和規范亟應成為我國同一行業的信條和準入條規。有關部門應毫不猶豫,把對拍品的真偽負責作為我國的拍賣經營規范,這不僅是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也是維護拍賣行業及其客戶的尊嚴,提高該行業經營及藝術品評估水準,乃至社會藝術觀賞能力的健康發展之必要改革或“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