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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拍賣難題可嘗試知識產權解法

發布者:超級管理員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3-12-13 已訪問:479 次
      手稿作為一種特殊的文本類型,忠實地記錄了作者的創作和修改過程。而且手稿作為相對于印本而言的原始文獻,其獨立形態的文本均可視為孤本,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和收藏價值。近年來名家手稿成了收藏界的熱門話題,一些名家手稿在拍賣市場上紛紛創下“天價”,比如今年5月嘉德春拍古籍善本專場中顧炎武書《五臺山記》以3162.5萬元拔整場頭籌,魯迅手書《古小說鉤沉》的一頁手稿被拍出690萬元。但名家手稿收藏市場的火爆,卻伴隨著層出不窮的糾紛。近日,由周作人手稿拍賣引發的風波,讓這一問題受到廣泛關注。

  手稿拍賣引爭議

  12月2日,我國著名作家、黑龍江省作協主席遲子建在微博上稱,自己創作于1995年的一份5頁手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于孔夫子舊書網上被拍賣。她在微博上透露,該稿件是1995年應《中國文學》雜志之約寫就,并發問“如果雜志社都這么干,像我和王安憶這樣用電腦較晚,大部分以手寫稿為主的作家,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無獨有偶,由周作人撰書、魯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說之發達》手稿,在2012年5月12日,以184萬元價格被拍賣。2012年8月,曾多次要求停拍手稿的周作人16位后人,將拍賣公司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拍賣行為無效,并返還手稿。歷時1年,該案件于2013年8月26日終于成功立案,并于11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據周作人長孫、曾任中國現代文學館副館長的周吉宜介紹,手稿為周作人于1918年4月在北京大學發表的著名演講稿。手稿為周作人親筆所書,并一直由其親自收藏。1966年8月,該手稿同周作人其他物品一起,因時代客觀原因,被強制脫離周作人的占有。后來,相關部門向周家后人分批歸還了周作人的部分物品,但手稿并不在其中,下落不明,直至在“嘉德2012春季拍賣會”上現身,被周家后人知曉。周吉宜表示:“周作人逝世后,其手稿所有權由包括周吉宜在內的繼承人繼承。未經同意,嘉德拍賣公司將手稿拍賣,我們曾交涉,要求提供手稿來源,并停止預展和拍賣,但遭到拒絕。拍賣公司要求我們提供所有權的證據。由于眾所周知的時代原因,我們現在無法提供這種證明。據此,我們周家后人認為,拍賣公司行為已構成侵權,故起訴至法院。”

  知識產權來支招

  就近期頻發的手稿糾紛,有法律專家分析稱,作家手稿被拍賣引發的爭議主要集中于兩點,即物權和著作權。就手稿物權和著作權的關系上,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王鳳海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物品的所有權人可以自主決定采用何種方式轉讓自己的物品,可收藏,可贈與,可買賣,而拍賣是買賣的一種方式。著作權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作品轉讓給他人的,作品的物權和著作權就發生了分離。擁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權,作者則依法保留了著作權。

  圍繞拍賣所產生的物權爭論,主要是對手稿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或物權轉移是否合法。就周作人手稿案,四川大學法學教授王建平表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拍賣公司確實有義務為拍賣委托人保密。而且,當拍賣公司向周作人家屬要求提供其對手稿所有權證明時,確實也是合理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物主對物權的擁有,確實是需要證明,而不是根據常識。而現在,由于時代、歷史等客觀原因,讓周家后人很難提供這種證明,這就讓問題變得復雜、棘手。”

  因而,當面臨從物權角度難以解決手稿拍賣的爭議時,著作權可能成為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就手稿的著作權來看,主要集中在兩種權利上:發表權和展覽權。其一,就發表權而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將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了。在周作人手稿案中,周吉宜曾表示:“該手稿內容是周作人在北大的一個演講會上的近萬字發言稿,由周作人親手抄寫、魯迅為周作人修改后的版本。也就是說,這是一份涉及周氏兩兄弟的手稿,可看出周氏兩兄弟不同的語言風格。”這份手稿實際上承載了兩個版本,即周作人原作版本和魯迅修改后的版本。據了解,修改后的版本在1918年的《新青年》第五卷第1號就已公開發表,已經行使過發表權,因而該手稿承載的另一個版本是否具有發表權成為問題關鍵。

  其二,在拍賣過程中進行展出是否會侵犯手稿展覽權呢?如果將手稿看作一種書法美術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對能否將手稿看作一種美術作品并無定論。

  另外,從著作權角度嘗試解決拍賣爭議還有一個優勢,即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手稿的著作權人可以此為由叫停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