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拍賣作為慈善事業的一種輔助形式已為社會大眾所熟知。但是在概念上,同時存在慈善拍賣、公益拍賣和義拍等不同表述。慈善拍賣與公益拍賣是何關系?沒有人做過專門的探討。在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布的《拍賣企業資質評定標準》中,其中“社會貢獻”一類中包含的一個子項目就是“舉辦公益拍賣”。但是在供拍賣師資格考試的拍賣行業職業教育系列教材《拍賣實務教程》有專門的章節講述“慈善拍賣”,且又沒有章節論述“公益拍賣”,在拍賣實踐中,公益拍賣與慈善拍賣通常是混淆的和通用的。
簡單地說,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簡稱,具有較強的社會性。而慈善泛指貧弱者的救助,其對象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群體。公益事業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是環境、動物等,而慈善的對象通常僅限于人,且主要指弱勢群體。籠統講公益事業可以涵蓋慈善事業,公益拍賣業可以涵蓋慈善拍賣。
無論是公益拍賣還是慈善拍賣,都在法律上找不到具體的規定,因此,這兩個概念都不是法律概念。在法律上能找到的唯一與公益拍賣和慈善拍賣有關的一個概念是“義拍”。
商務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幾類禁止拍賣企業從事的行為,其中(四)款是禁止拍賣企業“采用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成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拍賣管理辦法》這里也只是提及到“義拍”,但對“義拍”的具體含義并無解釋。“義拍”愿意泛指“義務拍賣”,即拍賣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開展的拍賣,零傭金拍賣實際上就是“義拍”,如同“義演”。但是結合《拍賣管理辦法》上下文背景來看,這里的“義拍”應該不是指“義務拍賣”,因為這一法律條文的本意正是要禁止拍賣企業采用降低傭金比例或不收取傭金的方式來進行不正當競爭,即原則上商業性拍賣不得降低或放棄拍賣傭金。因此,這里的“義拍”應當是指與以盈利目的拍賣相對應的另外一類拍賣,即以慈善或公益為目的的慈善拍賣或公益拍賣。
從法律角度來看,拍賣企業舉辦的慈善拍賣和公益拍賣之所以不收取傭金,采用“零傭金”模式,可能與對《拍賣管理法辦》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的“錯誤理解”有關,認為慈善拍賣和公益拍賣屬于“義拍”,與商業拍賣是有區別,其中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不得收取拍賣傭金”。
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讀。
《拍賣管理法辦》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的原意是說,禁止以降低傭金比例或零傭金的方式來開展商業性拍賣。但是如果是“義拍”的話,采用降低傭金比例或零傭金的方式并不違反此禁止性規定。但是并不是說“禁止對慈善拍賣或公益拍賣收取拍賣傭金”。也就是說,慈善拍賣和公益拍賣是否收取傭金,由拍賣企業與拍賣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可以不收拍賣傭金,但收取傭金也不違法。
另外,“義拍”這一概念確實是模糊的。在制定《拍賣管理辦法》時,立法者對這一概念并未進行深入考證,在用詞上隨意性太大,容易導致誤解。建議立法中還是直接使用“慈善拍賣”或“公益拍賣”這樣的概念為宜。